物业公司盗窃自来水 当事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

发布于 2014-12-23 09:52:00

2001年6月至2002年底,为非法谋取单位利益,被告人原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李某先后指使被告人供水公司临时工刘某在清馨苑小区内,采用拨调水表的方法盗窃城市公共用水价值共计34379.56元。2003年年初,发现异常情况的供水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被告人李某和刘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李某和刘某公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006年8月,裕华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石家庄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6年11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3月30日,裕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此案为河北省首例因被指控盗窃城市公共用水被判刑的案件。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已提起上诉,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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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窃电省百万,盗窃罪如何认定?

物业公司窃电省百万

2006年1月,受上海盛大金磐小区开发商委托仲量联行测量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仲量联行)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并同时进驻小区。入住后仲量联行发现小区公共部位的电费远远高出原先的预算标准,为节省开支,被告人物业经理邢某便与被告人工程部主管戴某合谋,由电工李某采用破坏电表封印、断开令克等方法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窃电。2007年1月12日和2月6日,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在对小区突击检查中发现了盛大金磐小区的窃电行为,并拍照取证开出22张检查单,但物业人员拒绝签字。案发后,经相关部门测算,截止2007年1月11日盛大金磐小区窃电1400138.8千瓦,共造成1201085.95元电费流失。2007年1月16日,被告人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窃电经过。随后,被告人李某和刑某也相继交代了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随即将被告人刑某等3人公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刑某的辩护人认为,仲量联行收取的物业费是存在专用账户内的,开发商、仲量联行、物业中心、任何个人都无权擅自动用,刑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能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如何认定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窃取财物“归自己使用”和“归他人使用”的情况,刑某窃电后节省的费用存在专用账户内,属于盗窃后利益归他人使用的情况,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特征。另查实,刑某在多次供述中均提到其与戴某的供述在具体预谋方式、窃电时间、涉窃电表数量等细节方面保持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邢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刑某、戴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邢某、戴某系主犯,李某系从犯,根据被告人各自的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应当分别作出相应判决。

2008年3月10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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