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孩游泳池溺亡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37万元

发布于 2014-12-29 09:44:00

二伯去上厕所的两分钟间隙,5岁男孩就在小区游泳池溺亡,而事发时该游泳池尚未取得营业证照,人员和配套也不达标。溺亡男孩的父母起诉小区物管,近日花都法院判决物管应承担一半责任,赔偿37万余元。

事发花都区新华街的一个小区,前年6月1日下午,正值炎热夏季,父母带着小军(化名)去小区内的游泳池,小军的二伯及二伯12岁的儿子刚好也在,父母便把小军交给二伯后离开。小军的二伯称,自己让两个孩子在浅水区的滑梯玩耍,自己则在深水区盯着。

然而,二伯去了一趟厕所,回到泳池就见自己的儿子在四处寻找小军。二伯等人也开始在池内找人,待找到时小军已经昏迷,原因是其从滑梯滑向水中时呛水。

一名现场救生员急忙做急救,闻讯赶来的物管员工和泳池员工也采取了倒背等方式急救。但送往医院后,小军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小军的父母向花都法院起诉,认为物管对此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该小区内游泳池开业不到一周,尚未取得相关营业证照,且750平方米的游泳池只有一名救生员,也没有配备医护人员和医护设施。

近日,花都法院认定,泳池的经营者即物管公司和小军的二伯应各承担一半责任,物管公司需赔偿37万余元,而小军的父母当庭表示不追究小军二伯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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