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安妨害公务 物业公司被罚款十万

发布于 2015-02-12 10:17:00

物业保安妨害公务物业公司被罚款十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复议了一起豪宅物业妨害公务的案件,依法对妨害昌平法院送达开庭传票的某豪宅物业罚款十万元。

案件的被告是该物业公司所管理别墅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对该高档小区设置了严格的门禁制度。昌平法院去该别墅区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时,向物业公司的保安出具了工作证件,保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协助调查,反而阻拦法院工作人员。昌平法院提供的录像证据显示,物业保安对法院工作者确有推搡、阻拦行为。昌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该物业公司罚款十万元。

该物业公司不服昌平法院的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物业公司的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该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以上规定的任何一条,昌平法院不能据此对其进行罚款。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阻拦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昌平法院依情节对其罚款十万元符合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北京一中院维持了昌平法院的决定,对物业公司罚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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