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保安醉酒驾车撞死人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3.8万

发布于 2015-03-03 09:59:00

外派保安醉酒驾车撞死人物业公司被判赔偿3.8万大连某汽车服务公司的一家4s店的派驻保安包庆华夜间醉酒后,私自拿走一辆送来维修的小客车的钥匙并开车上路时,撞上一辆出租车,致车上三人死亡。包庆华被判重刑,被撞车辆车主及三被害人家属另案打起民事索赔官司,市中院认定被告4s店及物业公司管理上有过错,判决4s店及物业公司各承担包庆华赔偿数额30%的民事责任。

2012年1月12日晚,一家4s店的派驻保安包庆华与朋友聚餐醉酒后回到单位,没有驾驶证的他私拿店内维修的一辆小客车钥匙,将车开走。包庆华驾车沿金州新区五一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到东山路遇到红灯时未停车,直接开车撞上相对方向绿灯左转弯的一辆出租车,致该车司机及两位乘客死亡。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包庆华负全责。2013年5月23日,金州区法院一审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包庆华判刑15年。

包庆华服刑后,由于被撞的出租车报废,车主董某及三位被害人家属分别将包庆华和某4s店、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提出,包庆华从4s店里拿到维修小客车的车钥匙,又在不当班的情况下将该车开走,而物业公司负责4s店的物业、安全保卫工作,包庆华能轻易将两被告保管下的车辆开走,说明两被告在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

被告4s店辩解说,公司当晚值班人员不知道包庆华驾驶该小客车外出,包庆华拿走车钥匙是盗窃行为,公司没有任何过失。

金州区法院认为:被告4s店作为汽车服务公司,在车主将车辆交付保养、维修期间,是该车辆管理方,但4s店没对该车及车钥匙进行有效管理,致使包庆华拿走车钥匙,开走肇事车辆,该公司有过错,在包庆华承担赔偿数额的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由于包庆华私开该车不属于执行物业管理工作,物业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包庆华承担赔偿责任,4s店在包庆华承担的赔偿数额内承担原告60%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原告及被告4s店、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庭审后,市中院认为,在事发时,值班保安明知包庆华饮酒,对他私自取走车钥匙及驾车外出没有有效拦阻,物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对事故产生的后果也有过错。法庭确定4s店与物业公司对包庆华赔偿数额分别承担30%责任。

市中院终审判决:包庆华赔偿车主董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被告汽车服务公司、物业公司分别承担包庆华赔偿数额30%部分即3.8万余元的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市中院还对另外两起被害人家属索赔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由包庆华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3万余元、74万余元,由某汽车服务公司及物业公司分别承担包庆华赔偿数额30%的连带经济损失。另一起民事索赔案仍在市中级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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