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电梯门前摔倒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于 2015-03-18 09:36:00

老人电梯门前摔倒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小区电梯前摔倒,物业是否该担责?一名老伯在小区电梯门前摔倒,造成十级伤残、住院多日,事后该老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控诉因为垃圾桶阻道才摔倒。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承担三成责任赔偿3.3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据58岁的曹伯回忆,2013年1月8日下午2时30分,他在小区的屋顶晾晒完衣服后,拄着双拐提着水桶打算乘坐电梯,当时清洁工把垃圾桶横放在正对电梯门口的左手边,因为垃圾桶占了电梯门的一半,他需要绕过垃圾桶进电梯,由于本来动作就慢,把拐杖拐进电梯门时,当人还没有进去,电梯门就关了,他怕被电梯门夹伤,就退了一步,而他提的水桶与垃圾桶碰撞,就往后摔倒了。事发后,曹伯被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物业公司是否要对曹伯的摔倒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曹伯摔倒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伯本身患有残疾靠双拐走路,行动不便,事发时曹伯的行为更是增加发生意外的危险性,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物业公司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曹伯受伤的次要原因,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赔偿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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