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窗安装工坠楼身亡物业公司被判赔偿慈溪一高层小区在窗户外面安装雨棚,一安装工不幸从17楼坠落,最后不治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物业与房东告上慈溪法庭,要求赔偿114万余元。
30出头的江西人刘某,8年前来到慈溪,在古塘街道开店,做起了制作和安装雨棚、防盗窗的生意,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14年3月,一小区物业的保安队长尹某来到刘某的店里,与他商量小区住户安装雨棚事宜,双方谈好了价格。一星期后,刘某父子将做好的雨棚拉到该小区,他们先给17楼的住户罗某家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刘某突然发生坠落。不幸的是,刘某被送到医院后,被宣告不治身亡。
事后,经过派出所和司法所进行调解,物业和罗某分别向刘某家支付了2.5万元,用于刘某的安葬。然而,关于后续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于是,刘某家属将物业和罗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4万余元。
慈溪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在庭上,两被告物业公司和罗某均认为,死者刘某由于在安装过程中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安装雨棚系高空作业,又无相应资质,故定作人罗某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介绍联系安装雨棚的行为可视为履行物业合同的延伸义务,物业在选择安装人选时,也应负有一定的选任责任。然而,刘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近日,慈溪法院判决罗某和物业公司应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1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