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荡秋千受伤 物业公司被判无责

发布于 2015-03-19 09:39:00

经典案例:小孩荡秋千受伤物业公司被判无责

一名10岁男孩在小区健身设施区域荡秋千时腿被卡折,向物业索赔却败诉。法院认为,造成这起事故的责任在孩子及其法定代理人。

10岁的小韩(化名)和几名同学于去年7月到其居住的天筑小区健身设施区域玩耍,荡秋千时,因小区自设的秋千空当处无横栏,小韩的腿被卡折。小韩家长认为健身秋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小韩遂起诉物业公司,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秋千的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检查记录表显示:物业公司已委派专人定期对健身器材进行安全质量巡查,已尽安全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在公共健身区域入口处设置了公告警示牌,明示“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而事故是因小韩肆意攀爬秋千后站立失衡而导致,小韩作为已满10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认知和控制能力,故玩耍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同时,小韩的监护人应在其从事危险性行为时进行必要的监护和指导。综上,小韩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责,法院故判决驳回了小韩的全部诉求。J151法官释法

不同情况不同人承担责任

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公用健身器材因年久失修、质量不达标或使用不当等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日益增多。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媛媛认为,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居民小区内的公用健身器材,一般由物业公司管理或日常维修养护;公共开放性场所(街心公园等)的公用健身器材,则一般由其所有者或相关管理部门等管理和维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用健身器材所有者或管理者在管理中存在过错而造成安全事故时,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而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公用健身器材的质量担保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当公用健身器材的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标准,或在销售过程中产生安全质量隐患而致人损害时,赔偿责任可追溯到健身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不过,公用健身器材具有公益性质,一般设置在开放式公共场所。使用者应参照使用说明,正确安全地使用健身器材,未成年人使用时,一般应由监护人陪同指导。若因受害人未遵照安全使用说明或故意毁损健身器材等造成损害,受害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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