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进不了小区延误救治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发布于 2015-04-10 10:21:00

救护车进不了小区延误救治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八十有余的王老太患有脑梗和心脏病,平时同儿子王甲住一起,女儿王乙也经常来看望她。

2013年8月某日早上,王甲向往常一样喊母亲起床,却发现母亲呼吸急促、意识丧失,于是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可等了十几分钟,始终未见医护人员到来。事实上,市急救中心接到电话后,马上指令急救中心派车赶往现场。结果,救护车赶到小区北门,却因门口2米的固定限高装置而无法进入。之后,小区保安指示救护车开到小区南门,同样因限高装置被阻。而此时,距离王甲拨打急救电话已有20分钟时间。

最终,救护车司机根据保安的指示,将车子开到南侧的消防车道,可消防通道却大门紧闭,且无值班人员。救护车只得折返回南门,通知保安打开消防通道,才进入小区。等到医护人员进门检查时,王老太已死亡。经医院诊断,王老太系猝死。

事发之后,王甲、王乙将急救中心和物业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他们认为,都是急救中心怠于急救的行为及物业公司在小区大门口设置限高装置的行为,才让母亲错过最佳救治时间,于是要求两被告赔偿急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8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此小区多为出租房,有很多大型车辆擅自停放,加装限高装置必要,且当时超过90%的居民同意加装。急救中心到达北门时,距死者家仅50米,步行很快能到。但急救中心却选择开车绕道,耽误时间。

急救中心认为自身无责。根据时间节点汇总和通话记录及救护车GPS定位轨迹显示,急救中心排查及救治的时间符合规定。救护车到达小区两个门口都因限高导致施救不及时,责任不在急救中心。救护车最终从消防通道进入,但此处却无人值守。北门保安明知救护车要进入却没有及时通知南门保安打开消防通道,对此,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物业公司所说的“步行方案”,因为路况不熟,再加上抢救设备较多,根本无法携带步行进入小区。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太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急救中心在接到急救指令后,在派车、行车、抢救等各个时间节点上不存在主观拖延或怠误,其在急救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加装固定限高装置的行为,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办理审批手续;对小区的消防通道未能做好日常维护,确保道路畅通,妨碍了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出入,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当救护车抵达小区北门遇到通行障碍时,小区保安未及时协助开启南侧消防通道,致救护车折返奔波。对死者因救护车未能及时到达导致的救治迟延,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实际,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两原告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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