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诉物业公司车辆赔偿案例

发布于 2015-09-21 08:50:00

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雪压断了小区停车场的杨树枝,砸中了宋先生的越野车。保险公司赔付后,将小区物业公司及停车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付金额近1.6万元。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改判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业主宋先生拥有一辆牧马人越野车,2012年11月3日,他将该车辆停放在小区南区停车场的停车位上。然而11月4日一场大雪袭来,车辆附近的杨树树枝被大雪压断,砸中了宋先生的车辆。宋先生因为修车共发生修理费15678元。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已经向宋先生予以全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涉案物业公司是致害树木的管理人,涉案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上述两单位应当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基于代位求偿权将两单位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提交了昌平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凭证,证明这次降雪达到暴雪量级。物业公司和停车场均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暴雪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不同意赔偿。物业公司还提交了管理员日常巡视表,其中11月1日的巡视表记载修剪北区车位的小黄杨,10月22日的巡视表记载修剪南区乔灌木、修剪绿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停车场向保险公司赔偿15678元。

物业公司及停车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上诉。二审中,物业公司坚持认为事故的发生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停车场则还提出业主与其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高空坠物及自然灾害发生后,车主车辆损失与停车场无关。

二审法院进一步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查明,在物业公司与宋先生之间的物业协议里约定了物业公司的具体管理事项,其中包括对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养护的义务,相反停车场对于小区树木并不具有相应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涉案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协议对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11月4日的雪量达到暴雪级别,但本次降雪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属于难以预见、但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意外事件。依据物业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管理员日常巡视表记载,其并未对位于南区受损车辆上方的杨树进行过修剪,对于小区树木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养护、管理义务,以致此次暴雪压断小区树木树枝,造成投保车辆受损的危害结果,对此,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其理应向受害人进行相应赔偿。

涉案停车场虽与宋先生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但其保管义务仅限于对于小区进出车辆的管理、保证道路的顺畅、车辆停放的秩序等,以保证业主车辆的安全。对于小区内因树木折断砸伤涉案车辆,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停车场对小区树木也负有管理义务,以及因其未负管理义务或管理不当对车辆受损负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保险公司向停车场主张赔偿请求权,缺乏证据。

最终北京一中院改判驳回了保险公司对停车场的诉讼请求,并酌情判定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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