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炒物管鱿鱼 哪知缺少一个证据

发布于 2015-09-24 11:05:00

业委会要求物管退出小区,遭到拒绝后告上法庭,声称已经召开业主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却没有提供证据。昨日渝北区法院披露,业委会由于程序上有瑕疵,导致败诉。

按照合同,重庆环城物业公司与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一家小区的物业服务关系到2013年11月30日止。同年10月21日,小区业委会发函,要求环城物业公司退出,遭到拒绝。

环城物业复函称,业委会未通过业主大会,所作的决定违法。业主大会尚未作出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物业公司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为此拒绝交接工作。

去年1月,业委会拿着一份业主大会决议,告到渝北区法院。在该决议上,有解除环城物业关系并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委会虽有这份决议,却未能举证证明决议通过了法定程序——业主大会,因此,该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该决议有效,亦应在合同期限内,针对是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作出。在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之前,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

为此,渝北区法院判决业委会败诉。业委会上诉,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选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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