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存瑕疵 法院审理后判物业费酌情减扣

发布于 2015-09-24 11:05:00

8月17日消息: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因此拖欠两年多的物业费,结果被物业起诉。业主抗辩,除瑕疵物业服务外,小区内无电梯和水泵等设备,物业不应收取房屋设备运行费,反诉要求将其已上交的该部分费用退还。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判决物业费用应酌情扣减;设备运行费包含在双方约定的物业费用中,且是针对整个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收取,而非针对某位业主收取,无需退还。

任某2005年买下徐泾一套联排别墅,入住后两年发现小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水景系统大部分损坏瘫痪,无法启动;泳池设备设施瘫痪,网球场配电箱、灯架也损坏了;景观凉亭、围墙竹排多处损坏等等。任某从2008年1月起开始拒交物业费。甲物业公司多次催促无济于事。

2010年4月29日,小区打算换一家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便接替了甲物业公司开始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面对拖欠物业费的任某,乙物业公司也曾几次发出挂号信催促,始终无果,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夫妻缴纳自2008年1月至2010年4月的物业费共计11958元。

任某夫妻认为,他们拒交物业费情有可原,因为物业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存在严重的服务瑕疵,比如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遭受损坏、失窃,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三方通话、水景景观、游泳池等功能丧失。作为业主,没有享受物业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

他们同时认为,物业管理费中的设备运行费是指高层的电梯及水泵,其购买的房屋并没有电梯及水泵,因此不应该承担设备运行费,于是反诉要求物业公司退还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的房屋设备运行费3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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