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童小区泳池溺亡 物管公司被判担责50%

发布于 2015-09-24 11:07:00

8岁男童在小区游泳池溺亡,男童的父母将小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游泳教练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50%,游泳教练承担责任30%,而男童的父母依然要承担责任20%。

去年7月,男童父母经人介绍聘请易某做男童的游泳教练,学习地点为鹤山市某小区游泳池。7月17日16时许,男童没等教练易某到家里接,便自行跑到学游泳的地点小区游泳池旁。易某叫男童到大泳池等他,男童跳入大池游玩,没多久便遇溺,这时易某到泳池将男童抱上岸进行急救并打120救助,经诊断,男童已死亡。

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及其救生员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直到男童溺水被救上岸时救生员才知道发生事故,故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50%的责任;易某是没有教授游泳资质的个体,而且在发现男童偷偷进入泳池后还叫男童到大泳池边等,故应承担30%的责任。

另外,该案中的男童是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明知易某无游泳教练员证而仍然放任儿子独自与易某学习游泳,又未在旁监护,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酌定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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