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小区流浪狗伤人 法院判物业赔钱

发布于 2015-09-29 09:39:00

在自家小区被一只流浪狗咬伤,在找不到狗主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受伤业主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12月24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1300元。

【案情】

今年10月21日下午,家住温宿县嘉和苑小区的王女士从菜市场买菜回来,当她走到小区单元门口时,身后突然窜出一条黑狗,一口咬住王女士的左小腿不放,她大声呼喊,使劲挣扎,可黑狗就是不松口。邻居们闻讯赶来,在呵斥和棍棒驱赶下,恶狗才松口冲出小区。邻居们说,这只黑狗是流浪狗,此前曾经咬过人。

王女士在邻居的提醒下赶紧到医院治疗。经检查发现,王女士伤口深约2厘米,险些伤及骨头。经过治疗,王女士共花去1600元医药费。

流浪狗是从哪里进到小区的?王女士通过调取小区监控视频,发现这条狗是从小区大门进来的。王女士及家人认为,她是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对此事负责。于是,王女士找到该小区的物管公司,要求对方为自己的受伤负责,并给予一定的赔偿,“保安的失职,才使得小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我被咬。”王女士说。

物管公司拒绝赔偿。王女士一怒之下将小区物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2600元。

【裁判】

法庭上,王女士说,在物管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物管公司应对小区实行24小时巡逻,以保障小区住户人身财产安全,而该物管公司却放任流浪狗进入小区。在恶狗咬住王女士小腿不放时,物管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及时赶来驱赶和施以救护。因此,王女士被流浪狗咬伤跟物管公司的工作疏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物管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自己已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小区内有流浪狗后,曾多次组织保安采取抓捕措施,但由于保安没有接受过专业抓捕培训,一直没能将该流浪狗捕获。另外,小区内很多有爱心的业主经常喂食给该流浪狗,致使该流浪狗一直逗留在小区附近不肯离去,这也是该流浪狗一直未能被驱逐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持小区的公共秩序。对小区内出现的动物,如是小区业主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管理;对于进入到小区的流浪狗,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王女士调出小区监控视频资料显示:流浪狗在小区大门进出且多次追赶业主,而物业公司均未制止,也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物业公司在小区的管理中存在一定过错,原告被咬伤的损害结果与物业公司工作疏忽有一定的联系,法院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王女士50%的损失。

【释法】

办案法官说,因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在封闭小区内被无主狗(流浪狗)咬伤引发的纠纷,既可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也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本案原告选择了后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被告物业公司有义务驱逐小区内的流浪狗,进而维护业主的人身安全。该流浪狗已在封闭小区内逗留达一年之久,被告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合理方式将其驱逐。尽管被告也曾采取过一定的措施,但并未奏效,因此,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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