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31日李某齐收取了海口市滨海西路长怡路长信海景花园别墅房屋钥匙,与长信物业公司办理了收房手续,签署了入住公约,其中《海口市长信海景花园管理公约》中约定:管理处管理长信海景花园及其所占土地的所有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养护或更换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2003年11月21日李某齐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7月4日,武某克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称7月2日23时30分左右,其所在的长信海景花园别墅家中保险柜被入室盗窃,丢失柜中宝马车备用钥匙一把,别墅车库中的宝马车一辆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48000元,现案件尚未侦破。
另查,武某克与李某齐系夫妻关系,被盗宝马车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2007年1月31日由该司购买,价格548000元,2011年3月31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评估价为485600元,武某克是该司董事长,该车由武某克使用,车辆被盗后,该司决定追究武某克的保管责任,武某克向该司赔偿30万元。案发时长信物业公司的监视系统处于失灵状态等。
武某克、李某齐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长信物业公司赔偿停放在武某克、李某齐被盗车辆损失30万元;赔偿武某克、李某齐租车费72000元;赔偿武某克机票损失费4270元。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齐是长信物业公司的业主,双方订立了《管理公约》,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武某克与李某齐系夫妻关系,故武某克是物业使用权人,涉案车辆虽登记在某公司名下,案发后该公司决定追究武某克的保管责任,要求武某克向该司赔偿30万元;武某克、李某齐诉称涉案车辆是在李某齐的自家别墅车库中被盗,长信物业公司与李某齐未签订涉案车辆保管合同及收取车辆保管费用,长信物业公司没有保管涉案车辆的义务。另,依据双方签订的《管理公约》的约定,涉案车辆也不属物业管理范围,双方未对有关服务标准安全保卫有明确约定,无法确定长信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武某克、李某齐以长信物业公司的监视系统失灵等为由,要求长信物业公司赔偿涉案车辆损失、租车费、机票损失费,于法无据,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武某克、李某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武某克、李某齐不服原审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武某克、李某齐与长信物业公司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长信物业公司应按照《管理公约》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履行合同义务。从入住至今,武某克、李某齐一直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与长信物业公司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长信物业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管理公约》提供物业服务,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武某克与李某齐系夫妻关系,是物业服务的使用人,同样有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长信物业公司未尽安保义务,应对武某克、李某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长信物业公司答辩武某克、李某齐诉请长信物业公司赔偿被盗车辆损失没有依据,业主的车辆不属于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属于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维修、养护、管理范围,另自2012年4月至今武某克、李某齐一直拖欠小区物业管理费未付。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依据武某克、李某齐一审期间提交的报案笔录查明,长信物业公司值班人员在事发当晚看见两名陌生男子进入小区,后该两名陌生男子驾驶被盗车辆离开小区。在该两名陌生男子进出小区时,值班人员均未阻拦或询问。
海口中院认为,长信物业公司与武某克、李某齐对双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应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长信物业公司对武某克停放在涉案小区的车辆是否负有管理和安全保卫义务,是否应对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公约》约定内容判断,长信物业公司对涉案小区负有安全保卫义务,该安全保卫义务的范畴应包括小区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被盗车辆属于武克新管理使用中的财产,并存放在涉案小区内,长信物业公司对该车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长信物业公司关于与李某齐、武某克未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对其车辆没有保管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因长信物业公司对涉案小区负有安全保卫义务,应当制定和履行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据已查明事实,案发当晚长信物业公司的监视系统处于失灵状态,小区门岗的值班人员对进出小区的陌生人未予盘查,对陌生人驾驶被盗车辆离开小区也未予登记和询问,应认定长信物业公司未妥善履行双方物业服务合同,未尽合同约定的安全保卫义务,应对武某克车辆被盗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武某克主张被盗车辆损失为30万元,提交了201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和某公司要求其赔偿30万元的处罚决定作为依据,理由充分,长信物业公司应赔偿武某克车辆被盗损失9万元(30万元×30%),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武某克要求长信物业公司赔偿其租车费用和机票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海口中院作出最终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武某克、李某齐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