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广场或电梯里的广告费到底给谁?这个问题一直是不少业主和物业公司关心的话题。日前,通州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因对小区内电子屏收入归属产生争议,业委会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据介绍,2012年4月,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与北京钮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站址协议书》,约定钮泰公司在天旭物业管理的京贸家园小区广场和西门安装两台多功能便民一体机,为期2年。双方约定,天旭物业在协议期限内不再设立另外品牌的同类型机器,钮泰公司利用设备的液晶显示电视屏进行公益宣传,并给居委会和物业赠送2条物业信息的播放时段,宣传内容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决定。其中,钮泰公司需向天旭物业支付每台每年3000元,共计12000元的场地使用费。
2014年10月,京贸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不当得利将天旭物业诉至通州法院。在庭审中,业委会认为小区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所以,位于小区内的2台LED显示屏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作为全体业主代表的业委会有权管理这笔收入,要求天旭物业将12000元的收入返还给业委会。
而天旭物业则认为,2台LED显示屏收入属于公共收益,物业公司有权收取,并且,物业公司已将这些费用用于小区门禁改造、增设长椅等管理工作,不同意返还。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目前,本市很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如何管理小区内广告收益成为了一个难题。对此,业内人士介绍,虽然单个或少数的业主并不能代替业委会接受广告收益,但可以委托居委会代替管理收益,并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小区管理的各项费用,合理使用广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