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无权罢免业委会主任?

发布于 2015-09-29 10:25:00

<imgborder="1"name="MM"alt="业委会无权罢免业委会主任?"src="/uploads/allimg/150929/1025334342-0.jpg"style="color:rgb(51,51,51);font-family:Simsun;line-height:23px;margin:0px;padding:0px;"/>业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签名同意罢免业委会主任汪武的决议书

“我们业委会全体成员签名罢免了业委会主任,为什么他就是不把公章交出来呢?”近日,青山湖区御锦城小区业委会召开临时扩大会议,会上,业委会全体成员签名罢免业委会主任汪武。对此,被罢免的主任汪武不服,觉得这份罢免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就此事,记者来到御锦城小区一探究竟。

业委会成员和业主签名罢免业委会主任

“如果不是卢经理辞职拿出一季度小区公共维修表,我们业主都不知道3个月的时间竟然花了快12万元。”日前,在御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业委会工作人员郭女士拿出“小区公共维修表”给记者看。

“于是我们决定召开业委会临时扩大会议,投票罢免汪武。”业委会另一名委员龚筱兰说,“8月2日晚的会上,业委会仅剩的3名成员加上17名业主代表都签名同意罢免汪武的业委会主任一职,但至今汪武都没交出业委会公章以及财务用章。”

记者近日采访了御锦城部分业主,他们均表示对于业委会主任批复的近12万元花费毫不知情,“业主从来没看到任何维修金使用的公示,听到3个月的时间用了12万元时非常吃惊,希望业委会能够调整队伍,担好自己的责任。”业主熊南萍说。

知道自己被业委会成员罢免后,汪武并未交出业委会公章以及财务用章,因此加剧了他与业委会成员间的矛盾。“没经过业主大会讨论,擅批部分维修金确有其事,但是我觉得他们出决议书罢免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记者联系汪武,他说,当日罢免会他没有参加,决议书也没有盖业委会公章,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罢免由业委会委员们决定

那么罢免业委会主任正确程序又是该如何呢?昨日,记者咨询了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现有的物业法对如何罢免业委会主任无法律依据,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个缺陷,“既然主任是由委员们推选产生出来的,罢免自然也该由委员们决定。”

对此,青山湖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刘忠却有不同看法,他表示,罢免业委会主任要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遵循‘业主人数过半、户数过半、面积过半’三个原则方可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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