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张女士在微信平台上反映,自己住在复兴区建材院一老小区,下班回家,将电动车停在楼道口充电,中午她出门查看时,发现电动车里的电瓶被人偷走了。电瓶被偷后,张女士立即找到物业办公室,想调取当时的监控画面。谁知却被告知小区内及门口处的摄像头坏了,近期都没有记录。得到这样的回复,张女士有些纳闷,摄像头坏了,为何不及时维修?
同样,记者在邯郸市多个小区调查了解到,小区监控缺失在一些老小区内较为普遍。张女士告诉记者,与物业管理服务签订合同写明,小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维持公共秩序、安全监控等责任;如果没有达到服务质量,造成业主及租用人经济损失的,物业公司是要给予经济赔偿的。可是当张女士去找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时,物业公司却认为,他们昼夜派保安站岗、巡逻,已经尽到保安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责任,因此拒绝赔偿。张女士质疑,在小区内东西被盗,小区的物业到底该负责吗?
记者随后致电邯郸市十力律师事务所的乔律师,他告诉记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同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这种保安义务应是有限的、必要的、相对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全面的保安义务。
所以对于张女士质疑,律师认为,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有效管理,如小区的门卫未对进小区的所有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查问,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相关的登记手续,由于自己的不作为而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张女士对自己财产的保管存在疏忽,使得小偷轻而易举地把电动车电瓶盗走,张女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