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位不能参与抽签 业主与业委会对簿公堂

发布于 2015-10-12 10:32:00

随着禅城区机动车近几年的极速增长,车多位少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小区。为此,禅城绿茵花苑在小区公共区域新增设了56个露天停车位,以缓解业主停车难的问题。然而,这样的举措并没有让该小区一众业主喜笑颜开,反倒让麦小姐等部分业主与绿茵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对簿公堂。

原来,业委会在新增车位征询意见中,明确麦小姐等有产权车位的车主不得参与新增车位的抽签,在麦小姐等业主看来,这剥夺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日,禅城法院公布,该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撤销业委会关于限制有产权车位参与抽签的做法。

缘起:小区新增车位有车位业主被禁参与

据了解,麦小姐所在的绿茵花苑小区位于禅城区绿景路,竣工于2000年,地处市区中心,车位资源十分紧张。为缓解业主停车难,业委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方式,将小区部分公共区域改建成56个可租用的露天停车位,方便业主停车。

今年6月17日,麦小姐收到了业委会的征询意见书,意见书提议,新增车位的承租权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但小区已经有产权车位的业主不得参与抽签。

有产权车位为何不能承租公共车位?对于业委会提出的这种“剥夺性”征询意见,有产权车位的麦小姐当即提出了反对意见,而与麦小姐同时提出反对意见的还有其他17名业主。

但反对意见并未得到重视,很快,6月25日,业委会便公布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公布表决结果:90.27%同意上述方案。此后,麦小姐和其他一些业主陆续收到不能参加抽签报名的正式通知。

今年7月9日,麦小姐以及另外两名有产权业主,以“限制报名”参加新增车位抽签、剥夺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同时告上法庭。

业主说:“限制报名”抽签侵犯共有权

麦小姐表示,禅城路边停车收费白天小车6元/次,晚上(21时~8时)8元/次。而绿茵花苑小区公共露天车位每月租金为180元,一辆车每年能节省几百到上千元的停车费。在她看来,“限制报名”实际是以看似正当的方式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私家车位是自己于2009年花12万元买下的,不应成为拒绝抽签的理由。而参加抽签是基于业主身份而平等享受小区公共设施,任何单位、组织机构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的资格进行剥夺。

90.27%住户同意“限制报名”的提议,对于为何决议产生压倒性通过,麦小姐认为,首先业委会限制有产权车位业主参与抽签的提议内容本身违法,提议以更有错误引导业主集体侵权之嫌;其次,小区只有五十多户有产权车位,在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下,即使所有有产权业主都投反对票,都不可能扭转得票率;再次,计票方式不合法,除反对票外,业委会将所有“同意”、“弃权”、“无效”、“未回收”的选票均列为同意票。

此外,麦小姐认为业委会15名委员中有14人系无产权车位的业主,业委会故意引导业主大会通过“限制参与”的决议,刻意剥夺部分业主合法使用这部分的公共停车位的权利,有意限制报名人数,是为了部分业委会委员的私人目的,以增加业委会委员的中签几率。

业委会:一户一车位是为业主着想

对此,小区业委会认为“一户一车位原则”是业主大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作出的决定,小区已拥有车位的业主,已经享受到小区的配套设施,因此,露天车位采取“限制报名”方式抽签,目的尽可能满足没有车位的业主。

业委会表示,“限制报名”是经过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的,在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中,过半数的业主表示同意“限制报名”等决议,因此业委会据此限制有产权车位业主参与是合法有效的,全体业主应当遵守该决议。

判决:限制决议条款无效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小区划定的车位不足以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要,但是造成车位不足现状的成因并不在于已购买车位的业主,因此不能将产生的不利影响转嫁给该部分小区业主。在小区车位不足以满足全体业主需求的情况下,业委会提议以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定业主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公共部分划定的车位是合法利用共有部分的一种方式,并无不妥。但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共同及平等的,业委会作出的限制已有产权车位业主不得参与抽签的提议,实质上是剥夺了已购产权车位的小区业主对共有部分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侵害了原告等已购车位的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权利实质为物权,不能随便被剥夺。

据此,禅城法院近日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业委会有关限制已有产权车位业主不得参与抽签的决议。据悉,被告业委会、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律师王学堂表示,业主大会以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决议,共同决定小区共有部分的事项,这是法律赋予业主大会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其行使权利的形式合法。不过,业委会作出的限制已有产权车位业主不得参与抽签的提议,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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