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官判决业主败诉近日,和平区法院受理一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案件。因业主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依法缺席审理并做出判决,责令业主全额给付所欠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在法院受理该案后,本案承办人员依法向该业主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该业主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表示其房屋已由一家旅店承租经营旅馆住宿业,约定由该旅店代其缴纳物业费,表示其会委托租户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并且会和该旅店的实际经营人共同到法院处理该案件,希望能调解解决。在开庭当日,业主并未到庭。承租业主房屋的旅店派人来院,但并无合法委托手续,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仅一味强调物业公司不给其提供车位等本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内的理由,坚持拒绝给付物业费。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承办法官,继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缺席审理该案,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当庭宣判。
-法官提醒业主是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人
每一名公民都应当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因该财产而产生相关利益负责,要提高对自身财产的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不能盲目委托他人或推向社会。业主是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人,即便和租户约定由租户承担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有权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仅要求业主承担责任,并未要求租户承担责任,法院依法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照合同约定向租户追偿。对于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到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参加诉讼,则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