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财物两次被盗,状告物业索赔2万

发布于 2016-03-11 10:06:00

家中财物两次被盗,状告物业索赔2万

结果:输了

王先生一家于2010年搬入位于西陵一路某小区居住。王先生称家中先后发生过两次失窃,一次是在2012年底外出时,家中被盗手表一只、平板电脑一台。

另一次发生于去年9月,王先生与妻子送女儿去外地上大学后返回家中时,发现屋内一片狼藉,之后发现家中金银珠宝首饰被盗一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先生自称家中被盗金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金吊坠一个、千足金平安符一个、千足金手链2条、女式手表一块、翡翠手镯1个、翡翠挂件1个。

王先生称两次被盗财物价值约6万元。王先生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到案。王先生在关注公安机关破案进度的同时,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要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庭上双方争执不下

今年3月,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王先生财物被盗一案。庭审中,王先生称,自2010年底入住该小区后,一直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自己也已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而物业没有履行物业管理企业应尽的义务,才使自己家庭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物业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先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物业赔偿自己因被盗遭受的经济损失2万元。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属实。物业公司已履行正常的安全安保义务,不存在过失和过错。而业主家中失窃案件目前正在侦破阶段,在案件未侦查终结前不能确认原告家中失窃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业主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在委托管理事项中约定,物业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双方约定,物业不承担对业主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法院认为,王先生家中失窃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尚不能确认失窃案件与物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因果关系及失窃财产的具体内容及价值,并且物业与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亦明确约定物业不承担对业主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终审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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