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摩托车在小区被盗物业公司被判赔偿七千元
租户摩托车停放小区指定停车场“不翼而飞”,警方欲查看监控视频却被物业告知监控设施有部分“罢工”。上万元的摩托车被盗,租户一气之下把物业公司告上法院。5月13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租户摩托车损失7000元人民币。
2015年4月20日,秦先生夫妇租住了位于防城港市港口某小区的一套公寓,并依照房屋租赁协议由秦先生每月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费用。2015年6月21日,入住该小区才两个月,秦先生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停车场上的摩托车就被盗了,心急如焚的秦先生赶紧向派出所报了案。警方在查看小区监控视频时,却发现秦先生摩托车被盗期间小区内监控设备仅部分畅通且没有录像。
涉案摩托车是秦先生于2014年11月14日购买的,当时秦先生支付了摩托车购车款、车辆购置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等费用共计14696元人民币。秦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业主物业费、停车费等,并向业主承诺采取准军事化的协管员管理措施,使安全防范服务工作得到技防、物防、人防三位一体有机结合。但实际上,物业公司对小区采取开放式管理,车辆及人员进出不需要登记,业主车辆停到到指定停车场,无专人看管。因为物业公司的疏忽,导致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因此秦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
经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一气之下的秦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港口区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
防城港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公开的物业服务指南中,已明确承诺采取准军事化的协管员管理措施,使安全防范服务工作达到技防、物防、人防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用标准的管理设施设备,为业主创造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该物业服务指南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物业公司和秦先生均具有约束力。但物业公司对涉案小区采取开放式管理,进出人员及车辆不需登记,其既不能证明安保人员对小区进行了规范的值班巡逻,而且在案发时间监控设备仅部分畅通且没有录像,可见物业公司未妥善履行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保卫义务。秦先生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摩托车的折旧程度、结合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