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雨水倒灌被淹物业公司被判赔偿30%
欧阳先生家中因为雨水倒灌导致房屋浸水,其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而物业公司认为雨水倒灌是业主自身对房屋维护不当所致,拒绝赔偿。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应对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欧阳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位置在四楼。后来,该房屋所在的乡镇经历了一场特大暴雨,当日欧阳先生并未在该房屋居住,暴雨过后,物业公司通知欧阳先生回房屋查看漏水情况,欧阳先生于两天后赶回,发现其房屋出现了大面积浸水,木地板和大量家私被淹。
为此,欧阳先生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开发商连带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4万元,并立即对下水道进行整改。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开发商均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表示,涉案房屋楼顶实际上属于欧阳先生的“自有顶部空间”,因为屋顶只能通过欧阳先生家中内部才能抵达,因此屋顶的日常维护查看义务应归欧阳先生一方,物业公司在此之前从未接到过欧阳先生有关房屋漏水事项的报修,因此不应对此次漏雨事件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开发商、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下水道堵塞的原因均不清楚,即不排除原告四楼阳台的垃圾导致下水道堵塞的可能性。涉案房屋的屋顶虽属于公共部位,但没有公共的楼梯可以上去,必须经原告房屋的四楼阳台搭梯子才能上去,即物业公司若需要对涉案房屋的屋顶进行定期维护及养护须与欧阳先生配合方能完成。
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对共用屋顶进行定期维护、养护、管理的义务,而欧阳先生也没有主动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对共用屋顶进行定期维护养护的义务,且暴雨当日原告的房屋没有人居住,经物管通知无人赶回,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这也是导致涉案房屋产生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物管公司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开发商对涉案房屋不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原告也未提交依据证明开发商对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在认定欧阳先生的总损失为30971元的基础上,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欧阳先生9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