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消息,电动摩托车停在小区却被盗,该区域的监控器还坏了,警方一直未能破案,业主文女士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二审认定,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改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我们看看一审法院怎么判的,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保管合同,也未向原告交纳保管费用,原告、被告双方形成的系物业服务关系,而非保管关系,被告对原告财产无保管义务。原告损失系由第三人造成,原告应当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本案原告已经报警,原告应在公安机关找到侵权人后,向其主张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动摩托车丢失的损失于法无据。
但是,宣判后,文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2010年1月22日,文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而被上诉人未能保证电视监控有效使用,未能向公安部门提供监控录像和破案线索,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完全履行了“小区实行封闭管理,设立安防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预防火警、交通、治安事件的发生”的安全防范义务,故被上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业主享受安全防范服务并不能免除财产所有人对自身财产的安全责任,上诉人仍然是自身财产的安全责任主体,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电动摩托车没有保管义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改判物业公司赔偿文女士电动摩托车价格4200元的30%即1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