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中被盗,季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修复单元门禁设备并赔偿自己的被盗损失。获悉,通州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季先生要求物业公司修复门禁的要求。
2012年1月,季先生在马驹桥镇某小区的房屋被盗,虽然后来报了警,但是警方一直未能侦破案件,损失未能挽回。季先生为此一直拒绝向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遂于2015年底将季先生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其交纳2012年至2015年的物业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通州法院考虑到该物业公司在安保方面确有疏忽之处,致使季先生家中被盗的情况发生,于是判令季先生少交10%的物业费并不负担违约金。
季先生支付完上述物业费后,心情始终难以平复。在他看来,自己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便将该物业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损失的30%即9000元,并修复单元门禁设备。通州区法院经调查核实,季先生家所在的单元门禁设备确实是损坏的,其家中确实被盗过,遂判令该物业公司十日内修复季先生家所在单元的门禁设备。但由于季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有何物品损失及相应价值情况,致使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并且考虑到法院此前已经判令季先生少交了违约金及部分物业费,故驳回了季先生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其被盗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