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电瓶车被偷了,你们物业要负责的,不然我不交物业费”“小区电梯老是坏掉,服务不好,不交物业费了”……当小区业主因为这些理由拒交物业费时怎么办?宁波慈溪某小区的物业公司,选择跟欠物业费的业主对簿公堂。近日,这起物业纠纷案,宁波慈溪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胜诉。
宁波慈溪的许先生夫妇是某小区业主,2011年他们就跟小区物业公司签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他们小区为商住一体式设计,物业费是2.8元/平方米/月。之前,许先生夫妇都是按时交物业费的,直到他们家丢了一辆电瓶车后,他们有近一年没交物业费了。
“小区规划做得不好,里面没有停电瓶车的地方,只能停小区外面,且物业没尽到安保义务,导致我的电瓶车被偷,物业公司应该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还有,小区电梯经常出故障,物业维修又不及时,物业费价格也过高。”坐在被告席上的许先生列出了一串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先生认为电瓶车被偷,物业公司要担责,这不在本案审理范围,许先生可另行起诉。而许先生的电瓶车被盗这一情况,是否属于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需具体分析。从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等看,小区内没有设置电瓶车停放车位,是开发商规划的,这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同时,物业服务合同也未约定物业对住户在小区外停放的电瓶车有安保义务,所以这理由不成立。
至于电梯出故障这一点,是物业公司在服务上需进一步改进,但许先生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物业公司因缺乏资金而影响以后的服务质量,继而损害其他已交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于物业费过高这一点,在该案中,物业收费标准是经市物价局核准备案的,且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知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因此,许先生对于物业收费标准过高的答辩意见法院也未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许先生夫妇须支付拖欠近一年的物业服务费4118元,许先生夫妇随后补交了这笔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