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物业费,业主刘刚(化名)被物业起诉。
刘刚称,不交费原因是物业服务质量不好,有瑕疵。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因此一审判刘刚按90%交物业费,刘刚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欠物业费小区业主被物业起诉
刘刚是沈阳市和平区一个小区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0.65平方米。
2009年3月1日,刘刚与小区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约定了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项内容。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电梯费每人每月12元。之后,物业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
2010年6月13日,物业撤出园区。
后来,撤走的物业将刘刚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补交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6月12日止的物业费近1800元、电梯费及滞纳金等。
刘刚则称,其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服务有瑕疵,存在“玻璃透气、墙皮长毛、墙体开裂”等问题。
法院一审判业主按90%交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对其开发的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与刘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物业与刘刚之间已经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刘刚也应按期交纳物业费。刘刚拒不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是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刘刚提出的“玻璃透气、墙皮长毛、墙体开裂”等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来看,不在物业服务内容内,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但是依据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瑕疵,所以对物业要求刘刚给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应适当减少,按90%收取为宜。
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刚家人口数量,所以对其应按二人计算电梯费。
法院一审判刘刚按90%交物业费,近1600元,以及电梯费318元。
业主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刘刚不服,提出上诉称,物业至今没有提供合法手续,是非法物业企业,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向业主收费的权利;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他家窗户、墙体漏气漏雨,向物业反映一直没受理。
今年4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物业辩称,窗户、墙体出现漏气漏雨问题,是房屋质量问题,应向开发商来主张权利,物业已尽到职责。因办理收费许可证需要时间,他们在入园区时暂时没有收费许可证,但后期办理下来了,在此期间一直提供物业服务。
昨日,记者了解到,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刘刚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