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因不满物业服务状告物业公司胜诉

发布于 2017-07-28 08:25:00

因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开平市云顶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小区物业——云顶华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开平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据了解,这是开平市首例小区业委会通过诉讼解聘物业公司实现自主管理权利的案件。

◆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权

同意解聘物业公司超六成

自2011年2月起,云顶华庭小区的物业由开发商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的物业公司管理,之后因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交付至住建局指定专户及备案等问题,业主和物业公司沟通不畅,诉求得不到解决,越来越多的业主期待成立业主委员会。

2015年5月,云顶华庭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向开平市住建局及东兴社区居委会备案。随后,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就解聘物业公司进行集体表决,已表决业主和所占专有部分面积均超过总数的六成以上。业委会随即向物业公司发出《解聘通知书》,但物业公司一直不同意撤离小区。

◆开发商将业委会告上法庭

业委会接连打三场官司

2015年7月,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江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云顶华庭业委会成立时存在重大缺陷和违规,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开平市住建局对云顶华庭业委会的备案登记。同年11月,云顶华庭小区业委会向开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云顶华庭小区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需退还其代管的全部专项维修资金90574.5元。在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开平市住建局、云顶华庭小区业委会一案中,江海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备案行为的相对人是云顶华庭业委会,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备案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该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因不服原裁定,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江门中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7日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判决前物业公司主动撤离

“解聘物业”获法院支持

云顶华庭小区业委会诉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平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12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业委会是否有权解除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在该案中,业委会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成立的,也依法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成立具有合法性。依照《物权法》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就解聘物业公司一事业委会组织业主进行集体表决,参与表决的业主和所占专有部分面积均符合法律“两个过半数”的规定,因此业委会行使的权利来自于全体业主的授权。

今年1月1日,物业公司主动退出了云顶华庭小区的物业管理,并移交了涉及全体业主日常水、电、电梯等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材料。同年2月底,开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解除云顶华庭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对云顶华庭小区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90574.5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至业委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构建良好的和谐共处关系

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即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作为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督促物业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如业主所在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则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以便更有效地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作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还应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定期公布房屋公共维修金的收支状况、公共部位的收益和支出等财务情况,配合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等,构建融洽、温馨的物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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