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保洁员在驾驶电动三轮翻桶车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致他人受伤。受害人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日前,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令被告淮北某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张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
2016年9月7日,某物业公司保洁员唐某在工作期间驾驶该公司电动三轮翻桶车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尺骨骨折、右小腿粉碎性骨折、头外伤等,于2016年9月29日出院。某物业公司支付了张某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出院后,张某因本次事故的赔偿事宜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唐某在工作过程中驾驶电动三轮翻桶车未按照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操作,致使张某受伤住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唐某的用人单位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各项损失经依法核算为2.3万元,应由物业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