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微信群散发业委会虚假信息被判道歉案例一则

发布于 2017-08-25 09:08:00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广泛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近几年来更是进入了住宅社区的寻常百姓家,微信的朋友圈也为广大业主们提供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交流沟通的平台,但微信也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圈里发表对他人的言论也有可能就会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近日,上海市浦东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业主无据质疑业委会

微群散发公开信被判名誉侵权

居住在小区里的业主,若对业委会的工作有质疑,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渠道,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反映投诉或者举报。但市民陈先生出于自己的怀疑,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在小区近三百人的业主微信群发帖,将矛头直指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内容涉及到对方的人品道德,构成了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上法院。

杨某和陈某,是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副主任,陈先生在小区微信群里发帖直指“主任杨某、副主任陈某……胆大妄为……与物业私下交易达成非法协议,欺上瞒下乱收费”。同年,陈先生第二次在微信群发帖,指责上述两位业委会主任,"私心膨胀、如不改正追究到底、二位损人利己达顶峰"等内容。数月后,陈先生第三次在微信群内不断书写“重大揭发”、公共收益被侵吞、“主任负责交待”,等。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杨某、副主任陈某,分别以名誉权遭侵犯把陈先生告上法院,述称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小区内的事务,但陈先生却对业委会工作无端的怀疑,公开指责两位主任在工作中有贪污的行为,采用在小区微信群里发帖的方式进行人身攻击,致使两位主任的人品受到怀疑,人格受到贬损,名誉权严重遭受侵犯。遂要求判令陈先生停止侵权,在居住小区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各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两位主任向法院提交了陈先生在微信群三次发帖的具体内容的复印件及照片等证据,并申请五名证人到法庭上作证。

法庭上,陈先生辩称他所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等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业主群里发帖等,这是在行使业主的知情权。承认自己确实曾经在微信群里,发表过一些质疑或看法,使用过一些偏激的字眼,自己仅仅是对一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质疑,对发生的事情发表自己的一种评价,而从未指责过两位主任贪污,也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不存在对两位主任的名誉侵权。还认为业委会可以在小区公告栏内随意张贴公告,作为业主的自己也有权力行使监督权。他也递交了多名证人的书面证据。

法院认为,陈先生是一名小区业主,若对业委会的工作有质疑,应通过正当渠道,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反映或投诉。作为杨某和陈某分别担小区任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但业委会的工作并非其个人行为,而陈先生出于自己的怀疑,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群发布未经证实内容的方式,将矛头直指杨某和陈某个人,显然不当。虽然,陈先生承认在公开信中的内容,是自己对事情的一种评价,而且仅提到了“贪”,并未提及“贪污”一词。但该公开信中言之凿凿、措辞尖锐,内容涉及到两位主任的人品道德,足以使阅读这些微信帖的众多业主对两位主任的品行产生怀疑,影响到两位主任的名誉和声望,并给她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遂认定陈先生的微信发帖构成了对他人的名誉侵权,判令其在微信群发表道歉信,信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微信言论有规矩

名誉侵权要担责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以“微博、微信、论坛”等为代表的社交媒体逐渐得到普及,已成为彼此之间用来分享意见、见解、经验和观点的工具和平台。然而,社交媒体在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便捷和乐趣的同时,随之也产生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类似本案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例就时有发生。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且朋友圈与受害人的工作、生活联系更为紧密,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言词中直指具体个人身份信息,经熟人间口耳相传,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影响程度更深,更易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

因此,在微信朋友圈发言的时候仍应遵守我国的法律,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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