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业主代表是在行使监督权,原告告错对象,予以驳回
小区物业管理费在一次表决会议后就涨了价,业主卢先生以自己并没有参加会议,合法权益"被代表"为由起诉到法院,并向参与会议的4名业主代表索赔3万元。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了卢先生的诉求。
■纠纷:物管费涨价,业主不满“被代表”
2009年,卢先生在三乡镇某小区9期组团买下一套房产,当时的物业管理费是每平方米1.6元。2013年底,物业公司希望调整物业管理费。
2014年5月8日,三乡镇住建局、三乡镇物价检查所、圩仔居委会以及9期组团业主代表开会,就调整物业费征询意见并表决、验票。经验票,物管费调整收费标准超过2/3以上业主同意,获得法定比例通过。为此,市发改局审核后发放了收费许可证,该小区高层住宅的物管费在2016年6月30日前是每月每平方米2.2元,2016年7月1日起为每月平方米2.8元。当时,陈先生、刘先生等作为业主代表在会议纪要与汇总表业主代表落款处签了名。
业主卢先生认为小区当时成立的是业委会,是业委会在非法调价。2016年,卢先生以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调价会议程序违法,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为由将4名业主代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次表决结果和调价决定,并索赔3万元。法院一审驳回卢先生诉求后,他于2017年5月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也驳回了卢先生的诉求。
■说法:业主代表监督验票无需他人授权
法院查明,该小区2014年5月8日召开的会议是验票会议,仅19名业主代表参加,并没有通过业主管理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也没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显然不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因此,调整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决定,并不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陈先生等4名业主作为业主代表参加验票会议,目的是见证验票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是行使业主监督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卢先生的起诉因诉讼主体错误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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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成立业委会,物管涨价须经2/3业主同意
卢先生所在的小区并没有成立业委会,那么物管费能不能通过投票的形式来调整?根据《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因故确实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并在价格、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重新签订合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