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发生火灾 物业公司状告消防局败诉

发布于 2017-09-11 08:37:00

去年5月的一天,山东路某高层写字楼发生火灾,据当时从火场逃离的人回忆,事发时大厦没有灯光,负责灭火的喷淋也不洒水。经消防部门检查,写字楼擅自停用了消防设备。对此消防部门做出了3万元的处罚决定。领到“罚单”后,写字楼的物业公司不服,起诉至市南法院,物业公司认为消防部门的处罚没有依据,程序违法。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凌晨火灾暴露问题

事发当天凌晨,21层住户因为使用蜡烛家中失火。消防队员在灭火的过程中,发现写字楼的消防设施存在问题,且工作人员承认,平日一些消防设备也处于关闭状态。另外,公司负责消防设施日常管理的人员中,只有一人接受过消防培训。消防部门向物业公司负责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半个月后,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复查,发现问题依然存在。之后消防部门对其处以3万元的处罚。

对于消防部门的处罚,物业公司并不服,物业公司向市南法院申请行政复议。经法院复议,维持处罚决定。之后物业公司将消防部门起诉至法院,物业公司称,事发当天消防部门发了整改通知书,称消防设施停用,但并非停用,而是在检修,所以启动了备用泵。另外对于停用设施的说法,并没有其他现场证据予以佐证。下发整改通知书后,物业公司委托了有消防资质的维保单位对全部消防系统进行了检查检修。另外,物业公司认为,消防部门的处罚程序违法。

起诉消防被驳回

原来在事发前的两个月,消防部门在对该写字楼进行检查时,发现写字楼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并据此给物业公司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5000元的处罚。物业公司认为,既然早些时候已经处罚过,这次事故再进行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根据《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另外消防设施如果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要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如果停用的时间超过24小时,除了获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外,还要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在停用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法院认为,在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对写字楼进行了两次检查,都发现了停用消防设施的现象。物业公司称并非停用而是检修的说法,法院认为,如果是检修,超过24小时没有使用,也需要到当地消防部门备案,但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消防部门认定的其违规行为没有不当。另外法院调查发现,火灾发生之前,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下发的相关处罚,是由于其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而火灾之后的处罚,则是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两种违法行为不同,做出的处罚也不同,因此并非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经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写字楼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