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综合工时劳资类案例

发布于 2017-10-16 08:49:00

成都一家物业公司说单位对一员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却因未报批输掉了劳动官司。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判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1}制,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吴先生是成都某物业公司的护卫。辞职后,他将老{1}东家告上成{1}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劳动仲裁委于去年底作出仲裁裁决:扣除已付的加{1}班费,物业公司向吴先生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共2000余元,并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并补交社保费。物业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公司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物业公司是否有资格实行计时工作制,公司是否应向吴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成为了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对于物业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说法,法院认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得到了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法院认定,因物业公司没有足额向吴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应按规定向吴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后,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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