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外出时陷入某小区路边一处破损的下水道井盖内,左腿外侧被严重划伤。张女士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致使自己受伤,遂将其诉至法庭。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医药费等共计2万余元。2008年8月20日晚6点30分左右,张女士外出经过丰台某小区时,陷入车行道路边损坏的一处下水道井盖内,左腿外侧被损坏井盖外露的钢筋严重划伤,小腿部分的伤口达18厘米长,深达骨质,血流不止。张女士报警,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张女士认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保障管理区域内道路安全的义务,但物业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她人身受到伤害,因而张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张女士无法证明是在该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受伤,且小区人行道很宽,张女士走的是车行道而并非人行道,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丰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联系了处理这起事故的民警,民警表示张女士摔伤的地点是在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当时该下水井盖破损,民警还曾与张女士一同到物业公司协商此事,一直无果。法院审理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对张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张女士系步行在车行道内陷入破损的井盖受伤,作为行人应行走于人行道内,张女士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