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什么时候成立的?也没通知啊,凭啥代表我签物业合同,我不认。家住哈市道外区某小区的张先生连续四年没有交物业费,日前物业公司申请仲裁。
自去年11月份我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市仲裁委共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5件,其中70%是物业公司向居民讨要物业费约大多数获得支持。
张先生于2008年入住道外某小区,但他只在进户时缴纳了一次物业费,此后从2009年至今,坚持不缴纳任何物业费。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多次向张先生催缴物业费,其中包括四年来的物业费2854元及滞纳金2189元。物业公司向市仲裁委提出了讨要物业费及滞纳金的申请。
“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啥时成立的?我咋不知道?”不交物业费的张先生有自己的理由。“我从2009年至今从未接到任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通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从程序上就不合法。物业合同是业主委员会非法代表我和物业公司签订的。”
仲裁庭认为,这笔历经四年多的物业费纠纷,其争议焦点在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合法,物业公司有举证的责任。依据我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备案,同时要有社区工作人员参加。仲裁庭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物业公司所提供的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并不齐全,必备的六项材料中缺了四项。同时,社区也未能证明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成立。
市仲裁委驳回了该物业公司向张先生讨要物业费及滞纳金的申请,并由物业公司交纳仲裁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本案属于第一种,即物业公司管理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