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飘窗漏雨拒交物业费败诉案例一则,2018年2月2日,康巴什区法院受理了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起因业主拒缴物业费的案件。
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入驻胜达园丁北区,并与胜达园丁北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委托管理事项、委托管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物业管理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约定2016年住宅(电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5元收取物业费。在此期间,原告按照物业合同约定为胜达园丁北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
被告王某为胜达园丁北区业主,房屋面积为133.72平方米,在2016年至2017年(两年)期间物业管理费为4813.92元。被告一直在胜达园丁北区居住,却不肯缴纳物业费,原告曾通过打电话、张贴催收通知、上门等方式多次进行催费,但被告却多次以房屋飘窗漏雨为由拒交物业费。
2018年2月1日,原告在多次催费未果的情况下,向康巴什区法院提供了民事诉讼状、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法人身份证明、授权人证明材料、2016年及2017年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备案表和满意度调查表等证据,法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而被告向法庭提供了9张因房屋飘窗漏雨造成损失的照片。法院认为房屋飘窗漏雨属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被告的服务范围,故该证据与此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在立案之前,法院组织原告与被告进行了调解,通过调解,被告同意向原告交纳2016年和2017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81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