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保安打砸开发商售楼部案例一则导读:新建小区接房当天,买房市民本来高高兴兴接房,谁知,接房当天,接房人看了一场现实版武打大片:20多名保安身穿统一着装,对开发商售楼部及工作人员打砸,导致多人受伤,售楼部砸得稀烂。事件起因是开发商要赶走已经签订合作协议物业公司,想引进自己的物业公司接手管理。组织20多名保安打砸的物业公司,不仅没有继续管理这个小区,还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五华区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万多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1物管邀约20多保安打砸开发商
2016年1月2日11时许,某知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明的一处楼盘遭20多人持木棍进行打砸,致两名工作人员受伤及其它现场办公设备被打砸损坏。
据了解,2013年7月,该楼盘的前期物业交给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由于双方对物业管理存在争议,地产公司重新聘请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地产公司5次发工作函至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其解除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约。
2015年12月30日为该楼盘的交房日,上海那家物业公司按照约定进驻接手物业管理,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不愿撤离。为此,深圳那家物业公司派近百名保安到交房现场。起初双方发生轻微肢体接触,导致深圳物业的5名保安受了轻微伤。附近派出所要求物业公司双方负责人以及地产公司负责人三方一起前往协调处理。并发工作建议函,要求不得再为此事发生扰乱社会秩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等行为。
2016年1月2日11时许,深圳那几物管公司保安人员22人由黄某领头,到楼盘客户接待处持木棍对工作人员及相关设备进行打砸,砸毁现场玻璃门、办公设备、广告牌、花篮等。
经公安机关侦查,涉嫌寻衅滋事的深圳物业公司黄某等21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公安机关委托,确认事发现场毁损物品价值为55391元。黄某等19人因打砸行为触犯刑法,五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决黄某等19人有期徒刑,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2开发商状告物管公司索赔100万
开发商针对物管公司打砸行为,他们选择了理性维权。他们认为深圳那家物管公司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纠集了20多保安人员对开发商进行打砸,对开发商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于是,开发商将深圳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管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报纸或者媒体的方式公开道歉)。
深圳那家物业公司却认为:双方之间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开发商的上级控股单位收购了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商为达到让上海某物业接管这个项目,向深圳某物业公司提出诸多无理要求,意图解除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他们也多次向开发商发函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他们按照合同约定准备接管这个项目时,遭到上海某物业公司的阻挠,双方发生争执后发生冲突。
2016年1月2日,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到达物业项目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深圳某物业公司还认为,双方发生冲突时,他的保安并非履行职务,这种行为不应由他们来承担。
3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担责
黄某等人的打砸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呢?
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务行为的界定应当采取客观化标准,即应以行为的外部表现为标准。具体而言,授权、指示范围可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志。在授权、指示范围内所为行为当然属于职务行为,但当行为超出授权、指示范围时,擅自行为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若该行为本身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客观上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就本案而言,首先,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的内容,黄某等参与打砸事件的人员,均是被告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时根据黄某及相关参与人员的讯问、陈述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材料可以确认,黄某是以被告公司云南片区负责人的身份组织、纠集其他参与人员实施打砸行为。
其次,参与打砸事件人员均穿着被告物业公司配发的工作制服,并佩戴印有被告物业公司名称字样的袖套,这些客观行为,都足以使他人相信参与打砸人员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最后,打砸人员实施侵权行为也是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物业合同为由,所以,这种打砸行为在外观上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特征,或者事实上与履职具有内在联系的活动,行为目的也是为了维护被告物业公司的自身利益。所以,黄某等人的打砸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行为人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华区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接房活动现场,而现场参与人员包括购房人及其他社会人员,被告物业公司的打砸行为,的确会降低现场参与人员对事发项目的正向评价及好感度。且事发后,媒体对该打砸事件进行了报道,也会对开发商的经营名誉和信誉造成一定影响,所以,被告物业公司应向开发商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结合事发区域及媒体报道的广泛程度,法院确认由被告在《春城晚报》向开发商登报赔礼道歉,登报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