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区散步被撞死 物业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于 2018-12-12 10:12:00

2002年十月的一天傍晚,黄阿婆万万没想到,自己晚饭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内的行人道上散步时,竟被小区的保安开摩托车不小心送上了天堂。阿婆的家人于是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事故处理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0649.60元。海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北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受聚金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管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的聚金园小区,双方于2001年3月7日订立了《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管理期暂定3年。原告符某与其妻黄阿婆在该小区居住。2002年10月27日晚7时许,黄阿婆正在小区内的行人道上散步时,被北海某物业管理公司雇请的保安吕代森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吕代森无驾驶证)从外面买菜开回聚金园小区,在该小区内的通道上将黄阿婆撞倒,黄阿婆被撞后经送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但因黄阿婆重度颅脑损伤至中枢衰竭,抢救无效死亡。花去治疗费989.6元。吕代森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家属人民币66649.6元。吕代森不服,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者家属认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黄阿婆的死亡后果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因此引起纠纷。黄阿婆的亲人主张被告物业管理公司雇请的保安吕代森是在当班执行职务时撞倒黄阿婆的,但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实,不能否定法院对吕代森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其主张被告赔偿丧葬费、处理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也未能举证证实。法院认为,聚金园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双方自愿订立的《委托管理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居住在聚金园小区的原告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确立了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由于被告没有按照该协议书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且选任不当,未能保证小区住户安居乐业及生活安全,造成原告之妻黄阿婆在小区内被被告雇请的保安无证驾车撞伤致死的严重后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委托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并未约定违约责任,但仍应酌情由被告向原告作适当的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连带赔偿90649.60元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七条、《物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03年12月26日判决被告北海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8000元给原告符某。</p>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