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状告业委会名誉侵权案败诉
物业公司因服务质量不被认可,而被业主大会投票不予续聘,是《物权法》明确的业主权利。但在浦东新区联洋年华园小区,就在业主大会投票期间,联洋物业公司挨家挨户上门要求业主们当场填写、上交《服务评价表》,引来包括业委会主任等众多业主在微信群内的质问。在以悬殊计票结果未获续聘后,联洋物业认为部分业主侵犯了公司名誉权,造成公司未获续聘,于是将业委会主任告上法庭。经一审败诉后,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联洋物业的上诉。
测评表上敲没敲公章?
据上诉人联洋物业陈述,被上诉人吴女士是联洋年华园小区业委会主任。她在小区业主微信公众号内,以业委会名义发文称“联洋物业假冒业委会名义进行宣传”。联洋物业认为,吴女士此举侵犯了物业公司的名誉权,在小区业主中造成了严重恶劣影响。由于案发时正处于小区物业续聘的决定期内,吴女士贬损联洋物业的行为,属“故意引导业主作出不续聘物业的决定”。联洋物业认为,吴女士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联系。
本案一审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中,联洋物业诉请吴女士向该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0万元,但未获法院支持。二审中,联洋物业诉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吴女士辩称,自己的言论属于合理质疑,并不是非法行为。是否续聘该物业公司,是由业主投票决定,与自己的言论没有因果联系。
一审中,浦东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为:2017年6月26日,联洋年华园小区业委会发布公告,决定对是否同意续聘联洋物业公司进行表决。同日,有联洋物业保安人员拿着名为“联洋物业业主满意度测评”表挨家挨户上门,要求业主当场填写、签字并提交。据物业公司提交给法庭的空白表格显示,该表事先盖有物业公司公章。但据6月26日20时31分的业主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有业主收到的表格并未加盖公章,并有当时上传至群内的照片为证。随后业主们纷纷留言证实“(物业人员)非要立刻填好,人就立在门口等”“临时抱佛脚的玩意,真正做的好的物业还用调查吗?”
6月27日上午10时07分,吴女士在业主微信群内向多名联洋物业工作人员提出,要求物业方面立即停止在业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不恰当的上门满意度调查行动。7月12日,业主大会投票结束,根据投票结果,联洋物业未获续聘。
群聊属正常内部交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吴女士在业主微信平台内的发文,是其作为业委会主任,劝阻联洋公司不恰当的满意度调查行为;法院亦认为联洋公司的测评行为存在让业主产生疑惑的可能。
关于联洋公司未能得到续聘的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据业主表决结果显示,同意票(177票)和不同意票(1411票)对比悬殊,与吴女士在业主微信平台内的发言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联洋公司的诉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们在限定范围的网络空间内,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讨论,属于正常的内部交流,并未对一般社会公众扩散。被上诉人吴女士的言论,亦不属于恶意散播虚假信息行为。上诉人联洋公司未能通过续聘,是经业主投票决定的,而非吴女士的言论所能决定。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