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安打伤业主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60%责任

发布于 2019-03-12 10:06:00

因业主未按劝导随意停车,两名小区保安竟和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并将两名业主打伤。在伤人者接受刑事处罚后,受伤业主起诉小区所属物业公司寻求赔偿,但物业公司却以保安系劳务派遣为由拒绝担责。近日,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物业承担60%侵权责任。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21日晚8时许,张飞与父亲驾车回到小区。因时间已晚,小区内车位几乎都被占满,张父一边驾车一边在本不宽敞的小区路段中寻找,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车位,便赶紧停了进去。

张家父子刚刚停完车,就见小区保安黄某前来示意该车位系固定车位,要求张飞父子将车停往别处,张飞父子未加理睬,转身欲走,黄某上前阻拦,再次申明该车位不能停车,需另寻车位,争执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这时,另一名保安方某赶来查看情况,四人从口角到推搡再升级到扭打。混乱中,张父头部被方某击打受伤,张飞在推搡中倒地脚部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最后四人被民警带去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和验伤。

经鉴定,张父被方某袭击脸部致轻伤,后于2013年10月22日经法院判决,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赔偿张父2万元。而张飞脚部受伤经鉴定为左三裸骨折伴脱位需要三期治疗。

事后,张飞诉至法院,要求小区所属物业公司承担其脚伤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张飞诉称,方某与黄某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动手伤人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方某与黄某是某服务社派遣至小区做保安的“临时工”,双方仅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并非真正的雇主关系,其损失应由用人派遣方来承担责任。

(文中所涉为化名)

【以案说法】

普陀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方某、黄某与原告张某及其父亲因停车事宜发生争执,产生肢体接触,在纠纷过程中原告倒地、受伤之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方某、黄某为小区保安,本案纠纷系两人当值期间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被派遣工作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对两人由此造成的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保安履职应注重方式方法,而原告亦应尊重小区的管理秩序及保安等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职行为。然原告未能理性对待矛盾,参与纠纷,对冲突乃至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考量,对原告张某的合理损失,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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