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区感应门伤人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向伤者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2015年2月3日早晨,徐先生驾驶摩托车前往嘉定区某小区看望妹妹。上午10点左右,徐先生动身离开。然而就在他驾驶摩托车从小区出入口的感应门处经过时,却被闭合中的感应门夹到,导致掌骨骨折。
由于徐先生和小区物业对事发经过存在分歧,因此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徐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徐先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7万余元。
庭审中,徐先生指出,他驾驶摩托车驶出小区门口时,在离感应门5-10米处看到门开着,于是准备出门。但当车子前轮刚出门口时,门却突然关闭,闭合中的门刚好夹到自己右手的手掌和手指。事发后他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场并调阅了小区出入口的监控录像。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有相关的警示标志,进出均需刷卡,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徐先生作为外来人员,看到前面的人刷卡开门,想借机冲出去,导致被门夹到,其受伤系自己使用不当导致的,物业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因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法官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时,物业公司起先否认存在录像,后又称当时曾保存过该段录像,但在监控系统调试过程中该段录像已丢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对于事发经过,徐先生和物业公司各执一词,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最能够反映真实情况,但物业公司称录像已灭失,作为举证方的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采信徐先生的陈述。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提示、提醒义务,导致徐先生被感应门夹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对徐先生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徐先生对自身安全亦应保持审慎的注意义务。综上,法院确认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徐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