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公司被拍赔偿2万元

发布于 2019-09-04 09:03:00

小区业主冯某发现家中被盗,认为是物业公司未适当履行职责,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冯某两万元的经济损失。

冯某是中山市港口镇某花园业主。2014年4月26日晚上9点多,冯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某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盗损失合计人民币165794元,港币57140元。冯某认为自己房屋所在楼层的大门和楼道电梯口处于小区摄像头监控之下,但物业公司以监控录像设备损坏为由致使不能调取相关视频资料,造成了自己的巨大损失。于是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其损失50%的责任,即物业公司向其赔偿人民币82897元,港币28570元,合计人民币105753元。

物业公司辩称,关于监控设备的问题,在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服务时监控设备就完全处于瘫痪状态,且物业公司正常履行安全防范措施,并无过错。

原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小区的监控设备在冯某所报称的失窃事件发生前确实处于瘫痪状态,且在被盗事件发生前物业公司对此也作出积极的处理,故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监控设备损坏没有过错。据此,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有义务

保障小区居民财产安全

冯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冯某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一般义务。即使监控设备在物业公司接管前已损坏,该公司发现后也应及时修复,如无法及时修复应采取诸如提示业主注意、加强保安等防范措施,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赔偿冯某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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