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因张某拖欠物业费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张某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自己有权拒交物业费。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张某的行为不是违约,并根据其服务质量酌减了物业费数额。
原告某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开始为被告所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0年3月起至今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26821.58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的物业服务质量极差,例如小区内的音响和楼前的水池全都不能正常使用,公共绿地被私搭乱建,有三分之一的路灯不亮等。被告认为原告服务不到位,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小区开发商所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其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与其服务标准相适应的服务费。此外,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其服务质量应进一步提高。就原告已经提供的服务,法院院根据其服务质量依法酌减被告应当交纳的服务费数额。因其服务存在瑕疵,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故未支持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请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4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