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跳楼自杀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10%

发布于 2019-10-14 09:35:00

今年6月,合肥市民李女士(化名)与姐姐因纠纷发生口角后,跑到小区居民楼顶跳楼轻生。事后,李女士家人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管理义务,客观上增加了死者跳楼自杀的危险性,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25万余元。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担责10%、赔偿75504.9元。

与姐姐生口角,女子跳楼轻生

昨天,记者从公开的判决书上看到,悲剧发生在今年6月11日,当天早晨5时许,李女士来到姐姐所住的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后,因为经济和家庭原因姐妹二人发生了口角,李女士随后产生了轻生念头,准备跳楼。

李女士先是来到姐姐家所在的居民楼楼顶,发现楼顶护墙过高,爬不上去。于是,她又到旁边一栋楼,想到33层顶楼去。该楼顶层通道是敞开式的,没有门锁,李女士发现有废弃防盗窗斜靠在护墙上,便通过废弃防盗窗登上护墙跳楼身亡。

家人状告物管,索赔25万余元

不幸发生后,李女士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疏漏,应为此事承担一定责任,便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30%的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58173.7元。

家人诉称,李女士并非涉事小区住户,但是,当她进入小区时,值守保安既没有对其盘查,也没有进行询问登记,客观上为死者自杀创造了条件。在李女士进入小区后,在与姐姐发生口角、大声争执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加以劝阻。最重要的是,物业公司没有在进入顶层通道处设置门锁,也没有对顶层堆放的废弃防盗窗进行清理,导致李女士顺利进入顶层,且利用废弃防盗窗登上护墙,客观上增加了死者跳楼自杀的危险性。

因此,家人认为,造成此次不幸事件,除了死者本人有轻生想法外,还有物业公司种种未尽到安全保障管理义务的行为,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物管被判担责,赔偿7万多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李女士是跳楼自杀身亡,其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主动性,物业公司的行为与李女士坠楼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应当归责过错。此外,作为物业公司,是对小区内的业主有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李女士并不是小区业主,且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责任;李女士并非在小区内意外死亡,也并非物业的设施设备及管理存在漏洞造成其死亡,因此李女士家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调查事实与质证后,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认为,李女士因与其姐姐发生了口角,在瑶海区某小区楼顶跳楼自杀,李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杀行为承担责任。而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有义务对小区的公共场所进行管理,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事发天台的护墙旁有废弃防盗窗斜靠在墙上,周围没有警示标志,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天台进行巡视,也没有对天台上废弃物进行清理,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女士攀爬便利,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综上,根据该案实际情况,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合计755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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