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未满3岁的孩子在爷爷陪伴下在小区里玩滑梯。孩子在前往攀登梯的平地上绊了下脚,摔倒时脑袋磕碰在攀登梯的金属台阶上,撞伤出血。经医院检查,其额头有一道3厘米长的伤口,缝了4针。孩子家长吴先生夫妇认为,该滑梯属于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攀登梯是金属材质,台阶边缘尖锐,物业公司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提供给业主使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事发时游乐设施完好无损,物业公司已经在游乐设施旁边张贴了安全提示,该设施仅适合3至12岁儿童使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法官庭后解释称,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本案中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官指出,该滑梯并非物业提供的游乐设施,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职责在于负责该滑梯的维护和管理。事发时,该滑梯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并无证据表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此外,该滑梯明示要求3至12岁儿童在成人陪同下使用。吴先生的孩子绊脚摔倒以致磕碰受伤之时,尚不足两岁半,其监护人允许其在超出年龄能力范围之外的滑梯处玩耍致伤,监护人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