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因家中财物被盗状告物业公司被驳回
住户家中遭小偷“光顾”,现金、电脑、单反相机等财物被洗劫。住户认为物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遂状告物管公司索赔2万多元。物管公司则认为他们已经尽到相应的安保责任,私人财产的保管应由住户自行承担。最终,因住户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业主诉求。
住户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
王先生和妻子赵女士是海伦国际春城时光花园小区的住户。王先生称,2014年12月18日凌晨,他家遭小偷“光顾”,家里被盗走现金8600元左右、一部单反相机和2台笔记本电脑。事发后,王先生及家人立即报警,但案件目前尚未侦结。
王先生介绍,从监控录像上看,2014年12月18日凌晨3点许,小偷搭电梯上到38楼后,又下到他家所在的楼层进行盗窃,然后拿着赃物再坐电梯下楼。“当时的小区监控录像清晰可见,整个作案过程、作案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小偷没有报案,让小偷逃走。”
另外,他还认为,通往小区的地下通道长期无监控,门口无保安看守、巡逻。“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小区物管对进入小区的车辆从未登记,形形色色的人员进入也从未询问,致使偷盗案发生。”
“我们交了物管费,小区物管未充分尽到安保义务,给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该赔偿。”王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昆明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物管公司赔偿自己被盗的物资及现金损失21000元,物管费1400元等共计23900元。
物管私人财产保管由住户自行承担
物管公司则认为,2012年11月,物管公司和王先生的妻子赵女士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业主私人财产的保管由住户自行承担,物管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是针对房屋共有部分的管理及绿化、公共秩序的管理,不可能确定到每一户的安全管理。
且在事发时,王先生一家在家居住,因此,财产损失不应由物管公司来承担责任。
判决协议中未对被盗做责任约定
经审理,官渡区法院认为,物管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管公司不承担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在公共秩序维护上,小区物业实行小区全天24小时值班巡逻。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对业主财物如果被盗,物管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并未做出具体约定。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庭审中明确作案嫌疑人是通过开锁进入其家中行窃,该种情形已超出物管公司所应尽到的安保义务范围。另外,王先生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物管公司在此案中存在过错,因此王先生要求物管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主张无相应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家中被盗要证明与物管失职有因果关系
业主家中失窃,物管公司是否该赔偿?网上查找“业主被盗状告物业”的类似案件,发现多数案件均是业主败诉,而败诉的原因多数是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承担公共秩序维护、防盗等义务,但并未明确约定业主家庭财产属于物业保管服务范围,而住户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及对家中财物被盗存在过错,同时盗窃案件尚未侦破,失窃的财物损失价值亦无法准确确定。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小区住户家中发生盗窃案,物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或应承担何种责任。
对此,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张胜坤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合中同约定的安保责任将成为判定其是否为住户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首先是看物业合同对安保责任是否有具体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安保责任,物管公司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发生入室盗窃案物管公司则不承担安保责任。
如物管公司没有依约履行安保义务则应该承担责任。比如,物管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存在漏洞,而物管公司并没有弥补,致使发生了侵害业主的事实,物管公司要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业主需要证明物管公司违反了约定的安保条款,证明家中被盗与物管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取证的证据主要有安保系统和安保措施是否完备,例如来客登记制度、巡逻制度、门禁设施等是否能确保安全等。
张胜坤律师还提出,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安保义务,如果没有约定,需要弥补条款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变更物业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