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业主以房屋质量为由拒交物业费败诉

发布于 2020-01-02 09:40:00

案例分析:业主以房屋质量为由拒交物业费败诉

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及物业服务的受益人,应该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应于交房之日起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于2012年5月27日领取了楼房钥匙,被告也认可至今未交纳过物业费。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应交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等抗辩,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2013年至2014年物业费(包括照明费)913.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业主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除外。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但若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有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修缮的义务,那么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遭到拒绝时,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业主维权应充分收集证据。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有瑕疵的,也应按照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减免业主的缴费义务。业主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则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