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员工收物业费被判返还物业公司
员工收了业主交来的物业费,却并没有交给物业公司。无奈之下,公司一纸诉状将员工告上了法庭。近日,秀峰法院审理了这起员工私吞公司款项的案件。
去年12月,蔡某到一家物业公司应聘。今年3月20日,蔡某被安排到一家小区上班。
3天后,蔡某从公司领取一本加盖有公司收款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此后,小区相继有业主共将4302元的物业费、电梯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交给蔡某,蔡某也开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
然而,蔡某收取上述款项后,并未将款项交回物业公司。
4月末,物业公司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收取的物业费4302元。然而,蔡某却辩称,其并未在该公司的小区工作,也未领取收款收据,更不曾收取任何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其领取、开具的收款收据,均是在帮公司的其他员工。
无奈之下,物业公司申请进行笔迹鉴定。这一下,蔡某害怕了,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作为物业公司的职员,收取了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没有交还公司,其占有该款项没有合法的依据,应将收取的款项返还原告。法院最终判处蔡某返还物业公司相关物业款项4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