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李某与房地产商就凤阳县某小区A栋2单元1001室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并按约缴纳相关费用。后来,房地产商电话通知物业公司,要求其将1单元1001室房屋交付给李某,物业公司根据指示将1单元1001室房屋交付给李某,李某接收该房后未提异议,立即着手对该房进行装修。
没过多久,1单元1001室房屋所有人王某发现李某入住该房,遂与李某就房屋腾让进行协商,最终王某补偿李某10000元,李某将房屋返还给王某。
李某诉至凤阳县法院,以房地产商交付他人已购买的房屋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为由,要求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房地产商明确约定双方合同的标的物是2单元1001室,房地产商却误将1单元1001室交付给李某,对李某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李某作为成年人且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以其知识水平、生活经验应当对自己精心挑选房屋所在的具体位置非常清楚,房地产商虽交付有误,但李某却盲目接受、随意使用并装修房屋,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物业公司依据房地产商委托并按照其指示交付房屋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李某承担70%的责任,房地产商承担3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