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常理看,物业公司催讨拖欠物业费天经地义,但物业公司自打的小盘算,并非都能获得法院判决的认同。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对豪得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得公司)诉台商郑宁(化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请求法院判处郑宁支付物业管理费2.4万余元作出一审判决,对豪得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2004年10月,台商郑宁购得本市延安西路某小区一处建筑面积190.46平方米房屋,该小区管理费以每平方米人民币5元计算,郑宁名下房屋月管理费为952.30元。根据豪得公司签署的前期管理服务合同,若逾期交费豪得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加收滞纳金。
在2011年1月,豪得公司曾起诉郑宁拖欠物业管理费一案,该案判决已生效。同年8月,豪得公司申请执行后,法院查封了郑宁涉案房屋。2012年6月,豪得公司再诉郑宁仍拖欠物业费,在法院公告期间郑宁获悉该诉讼,遂向法院应诉。豪得公司称自上次法院判决后,郑宁仍拖欠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24759.8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请求判令郑宁归还。
法庭上,郑宁辩称因他居住台湾时间较长,相关交纳物业费大多通过银行转账或交存物业公司前台一笔钱款,以支付豪得公司应收取物业管理费。但不知为何?豪得公司却不从自己预留在豪得公司钱款中扣除,反而起诉自己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欲图从中收取巨额滞纳金。郑宁声称豪得公司明知自己不在上海即提起诉讼,而自己先前留存于物业公司处的联系方式也不告知法院,导致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使得自己丧失了辩解的机会,而自己通过银行转账或预存物业公司的钱款,足以支付豪得公司的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对该诉请予以驳回。
经法院审查,郑宁从2008年起时隔几个月就向豪得公司打入预存数额不等的一笔钱款,用于支付各项费用。其中豪得公司记载的账册中显示郑宁从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间先后预交5.6万元,但上述钱款,豪得公司却为郑宁支付水电煤通讯费,并未从中扣除物业管理费。2011年7月中旬,豪得公司却退还郑宁2.1万元。此外,郑宁此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先后通过银行向豪得公司转账5.7万余元,还在汇款咐言中确认,是交郑宁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
法院认为,郑宁从2010年9月起至2012年7月期间,陆续向豪得公司支付钱款达5万余元,足以支付所诉的他拖欠2010年6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用。若豪得公司认为郑宁有欠付物业管理费行为,则不会轻易在2011年7月退还郑宁2.1万元。故豪得公司所诉郑宁欠付物业管理费与事实不符。至于豪得公司认为郑宁支付的钱款抵作前次执行钱款辩驳,鉴于前一案在审理、执行时郑宁均未到庭应诉,更不知已进入执行程序。而该前案的审理和执行之事,豪得公司申请查封的郑宁房产至今尚未解除,案件仍处于执行中,豪得公司可通过执行程序行使权利,不能把郑宁所支付的钱款,充抵前案执行款。不然会造成前账未清,后账又续的状况,导致郑宁始终欠付物业管理费,且不断要承担滞纳金,这对业主郑宁是极不公平的。
法院以为郑宁预存豪得公司处的钱款,公司不扣除郑宁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反而为郑宁支付其他的费用,该行为显属不正常。如在2011年7月中旬,豪得公司将余款2.1万元退回给郑宁,3天后郑宁又通过银行转账,将2.2万余元打给豪得公司,明确这笔款子是郑宁支付2009年至2010年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但豪得公司却将该笔钱款又挪作他用。从查实的郑宁在2012年1月和7月,曾先后打入豪得公司3万元,足以支付他名的2011年和2012年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故法院判决豪得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