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陆某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室办理停车位选号交费手续。当时办公室人多拥挤,致使陆某被大门玻璃划伤小腿。事故发生后,陆某于当日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治疗费、误工费等。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时,由于办理车位手续现场人多拥挤,原告在情急之下,用右脚踢踹塑钢门,结果受伤。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玄红莲介绍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陆某到被告物业公司办理停车位手续,被告作为营业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合理地分流人群,维持现场秩序,但是被告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导致交费场所人员过多从而使办公室门玻璃破损,原告因此受伤,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是用脚踹门而受伤,但是未能提供证据,对此不予采纳。